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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律条规“每周一学”(二十一)

发布时间:2020-09-07 15:07:24      

编者按
       学习宣传纪律条规,严格执行法律法规,在学思践悟中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、规矩意识,对每一位国企干职员工来说十分重要。为了更好地普及宣传法纪知识,从3月7日起,集团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律条规“每周一学”,每周推送纪律条规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及集团相关制度条款,通过学习,让大家进一步懂法纪、守纪律、讲规矩,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。
       近期将结合“靠企吃企”突出问题专项整治,推出相关纪律要求及典型案例。本期学习关于国企非党员工“公车私用”如何定性的思考,内容转载自“我们都是担当人”公众号。
每周一学
       2019年11月,某国有企业公司纪委接到群众举报,基层单位一辆公车经常于下班后停在公司,怀疑该车驾驶员下班后开公车到公司文体活动中心打羽毛球。经查,该车为公司下属单位公务车辆,日常由该单位综合管理部车辆管理员王某驾驶。赵某(非党员,班组长级别)因是该单位的兼职驾驶员,因此拥有该车备用钥匙。2019年9月份以来,赵某8次下班后私自驾驶该公车专门到公司体育场所打球。经研究,该公司监察部门给予赵某行政记过处分,取消兼职驾驶员资格,退赔车辆使用费用,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,同时对相关领导人员追究管理责任。
       在讨论研究审理报告时,与会人员对该名员工的处分意见无异议,但对是否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上报,出现了两种意见。
       一种意见认为,公车私用是典型的是违反中央“八项规定”精神的行为,应当按违反“八项规定”精神典型案件上报;另一种意见认为,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定性上,不仅要看案情,还应当关注违纪人员的主体身份。违纪者为普通员工、非党人员,也不在领导岗位,仅对车辆负有临时管辖权,其公车私用行为使用行政处分即可,不宜再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报。
      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,原因如下:
       一、从中央出台“八项规定”的初衷看。“八项规定”是2012年12月4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做出的规定,同时,也是中央从严治党的切入口和动员令。党中央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,坚持既抓思想引导又抓行为规范,以上率下,率先垂范,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,从中央做起,廉洁从政,一身正气。因此,从中央制定八项规定的初衷看,更多的是从从严治党的角度出发,要求全体党员带头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,强化宗旨观念、筑牢纪律意识,不忘初心,以人为本、执政为民,彰显党员的先进性、革命性、廉洁性,通过优化党风,促进民风转变,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好。所以,贯彻落实中央“八项规定”精神,首当其冲要求的是全体党员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,做好表率,并不是针对的普通群众和企业员工的要求。
       二、从适用人群看。对违反中央“八项规定”精神的行为,主要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处理。因此,除了全体中共党员要坚决执行“八项规定”精神外,非党员的领导干部也在规范之列,因为他们在国家机关部门、国有企业任领导职务,掌握着一定的权力,代表着党和国家形象,从党管干部的角度出发,他们也需要遵守“八项规定”精神的要求。对于既不是党员也不是领导干部的监察对象,因其握有一定的公权力、管理着国有资产、对社会或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有部分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、对个人、企业及相关方利益具有间接影响,也必然是需要规范的对象。综上可知,普通群众和员工是被引领的对象,而不是“八项规定”精神需要规范的对象。
       三、从定性上看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,也有部分违反政治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群众纪律等其他纪律的情况。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,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“八项规定”作出定性处理,而是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应的具体条款。目前,主要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,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,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;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,不认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。2020年7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正式施行,第三十四、三十五条中列明,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;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,或者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;违反规定设定、发放薪酬或者津贴、补贴、奖金;在公务接待、公务交通、会议活动、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、超范围的;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等行业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因此,对员工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了更明确的处分依据支撑,可以按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定性执行。
       四、从处理效果上看。对党员、干部和监察对象违规公款吃喝、公款旅游、公车私用、收受礼品礼金、大办婚丧喜庆、出入私人会所、违建楼堂馆所、违规多占住房等职工群众看的见、影响面大、关心反感的问题,严格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通报,既彰显了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,体现了从严治党、从严治吏的决心,又顺应了民心民情,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,推动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不断净化。
       对一般员工群众的违规违纪行为,如果也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通报,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:
       一是降低了中央“八项规定”精神的严肃性,混淆了人民群众对党的先进性的认识,将中央踏石留印、刮骨疗毒的从严治党要求混同为一般的社会治理;
       二是扩大了适用范围,导致处分的对象不再是极少数重点人员,变成了大多数普通员工,降低了因此而起到的引领、震撼和警醒的社会效果;
       三是将“八项规定”等同于一般纪律约束,没有突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更严要求,降低了其蕴含的从严治党的政治导向意义。
       对国有企业非党员、非领导干部的违反廉洁纪律问题,是否一定按违反中央“八项规定”精神认定和上报,既要考虑违纪者的主体身份,也要综合考虑其事件的影响、性质、当地政治生态及其处置效果等各方面。认真思考、慎重对待处理非党员、非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适用“八项规定”精神的认定,既突出了案件审理定性的精准性,体现了实事求是、依规依纪、负责处置的工作要求,也是对我们是否讲政治、敢担当的一次检验。
       来源:“我们都是担当人”公众号 杜芳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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